著色劑

本表為正面表列,非表列之食品品項,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。
名稱說明
食用紅色六號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紅色七號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黃色四號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黃色四號鋁麗基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黃色五號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綠色三號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綠色三號鋁麗基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藍色一號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藍色二號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β- 胡蘿蔔素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蟲漆酸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銅葉綠素 1. 本品可使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;用量以Cu計為0.04g/kg以下。 2.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、錠狀食品;用量為0.5 g/kg以下。
銅葉綠素鈉 1. 本品可使用於乾海帶;用量以Cu計為0.15g/kg以下。 2. 本品可使用於蔬菜及水果之貯藏品、烘焙食品、果醬及果凍;用量以Cu 計為0.10g/kg以下。 3. 本品可使用於調味乳、湯類及不含酒精之調味飲料;用量以Cu計為0.064g/kg以下。 4. 本品可使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;用量以Cu計為0.05g/kg以下。 5.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、錠狀食品;用量為0.5 g/kg以下。
鐵葉綠素鈉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氧化鐵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紅色四十號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核黃素 維生素B21.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食品及飲料;用量以Riboflavin計為10mg/kg以下。 2. 本品可使用於營養麵粉及其他食品;用量以Riboflavin計為56mg /kg以下。
核黃素磷酸鈉 1.本品可使用於嬰兒食品及飲料;用量以Riboflavin計為10mg/kg 以下。 2.本品可使用於營養麵粉及其他食品;用量以Riboflavin計為56mg/ kg以下。
二氧化鈦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本品可於糕餅裝飾、糖果及巧克力外層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葉黃素 1. 本品可使用於食品之裝飾及外層、調味醬;用量以lutein計為25mg/kg以下。 2. 本品可使用於糕餅、芥末、魚卵;用量以lutein計為15 mg/kg以下。 3. 本品可使用於蜜餞、糖漬蔬菜;用量以lutein計為10 mg/kg以下。 4. 本品可使用於冰品、零食點心(包括經調味乳製品);用量以lutein計為7.5 mg/kg以下。 5. 本品可使用於不含酒精飲料、調味加工乾酪、魚肉煉製品、水產品漿料、素肉、燻魚;用量以lutein計為5 mg/kg以下。 6. 本品可使用於湯;用量以lutein計為2.5mg/kg以下。 7. 本品可於食用之乾酪外皮、腸衣、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合成番茄紅素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;用量以lycopene計為50 mg/kg以下。
喹啉黃 本品可於膠囊狀、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喹啉黃鋁麗基 本品可於膠囊狀、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食用紅色六號鋁麗基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4-4'-二酮-β-胡蘿蔔素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矽酸鋁鉀珠光色素 本品可用於糖果、膠囊狀、錠狀食品及口香糖,用量為12.5g/kg 以下。
β-衍-8'-胡蘿蔔醛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
β-衍-8'-胡蘿蔔酸乙酯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
焦糖色素 第一類:普通焦糖(Plain caramel): 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 第二類:亞硫酸鹽焦糖(Sulfite caramel): 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 第三類:銨鹽焦糖(Ammonia caramel): 1.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、罐頭水果、油醋鹽浸漬果實、果醬、果凍、果皮凍;用量為0.2 g/kg以下。 2.本品可使用於完全防腐之魚卵製品及油醋鹽浸漬蔬菜;用量為0.5 g/kg以下。 3.本品可使用於奶精、冰品、白醋;用量為1.0 g/kg以下。 4.本品可使用於黃豆製飲料;用量為1.5 g/kg以下。 5.本品可使用於調味乳、發酵乳及布丁、奶酪等乳品甜點;用量為2.0 g/kg以下。 6.本品可使用於飲料、乳酪、奶油、人造奶油及其類似製品;用量為5.0 g/kg以下。 7.本品可使用於水果派餡;用量為7.5 g/kg以下。 8.本品可使用於烏醋、點心零食、咖啡及其替代品;用量為10.0 g/kg以下。 9.本品可使用於未熟成乾酪;用量為15.0 g/kg以下。 10.本品可使用於豆皮、豆乾等黃豆製品(不包括醬類及飲料)、釀造醬油、口香糖、特殊營養食品、膳食補充品、味噌;用量為20.0 g/kg以下。 11.本品可使用於湯;用量為25.0 g/kg以下。 12.本品可使用於水產加工品;用量為30.0 g/kg以下。 13.本品可使用於蒸包、蒸糕、糕餅、烘焙食品、穀類、澱粉類點心(如粉圓、西米露、穀類早餐等)、米食加工品(如年糕、麻糬等)、蔬菜、海藻、堅果及種子加工品、巴沙米可醋、非釀造醬油、其他乾酪及其類似製品、穀類早餐(不包括燕麥片)、麵條、餅皮及相關製品、調味料、芥末、糖果、可可及巧克力製品、調味糖漿、花生醬及其他調味醬;用量為50.0 g/kg以下。 14.本品可使用於濃色醬油;用量為60.0 g/kg以下。 第四類:亞硫酸-銨鹽焦糖(Sulfite ammonia caramel): 1.本品可使用於奶精及冰品;用量為1.0 g/kg以下。 2.本品可使用於代糖;用量為1.2 g/kg以下。 3.本品可使用於果醬、果凍、果皮凍;用量為1.5 g/kg以下。 4.本品可使用於調味乳、發酵乳及布丁、奶酪等乳品甜點;用量為2.0 g/kg以下。 5.本品可使用於穀類、澱粉類點心(如西米露、穀類早餐等)及米食加工品(如年糕、麻糬等);用量為2.5 g/kg以下。 6.本品可使用於乳酪、奶油、人造奶油及其類似製品;用量為5.0 g/kg以下。 7.本品可使用於水果派餡、油醋鹽浸漬果實、糖漬果實類及罐頭水果;用量為7.5 g/kg以下。 8.本品可使用於調味料、點心零食、咖啡及其替代品;用量為10.0 g/kg以下。 9.本品可使用於豆皮、豆乾等黃豆製品(不包括醬類及飲料) 、粉圓、蛋製品、特殊營養食品、口香糖、膳食補充品;用量為20.0 g/kg以下。 10.本品可使用於湯;用量為25.0 g/kg以下。 11.本品可使用於魚卵及魚肉煉製品;用量為30.0 g/kg以下。 12.本品可使用於乾酪及其類似製品、蔬菜、海藻、堅果及種子加工品、麵條、蒸包、蒸糕烘焙食品、糕餅、可可及巧克力製品、飲料、醋、糖果、調味糖漿、芥末、花生醬、味噌及其他調味醬;用量為50.0 g/kg以下。 13.本品可使用於醬油;用量為60.0 g/kg以下。
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食藥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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